心理学效应又不是不能累加的,吊桥效应是手段,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症状是目的,两者间并不冲突,从女主被胁迫然后在被胁迫的过程中“爱”上男主的情节发展来看,这其实很。不过现实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这个名词被滥用的厉害,甚至就连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到底能不能被视为一种独立的心理疾病都是有争议的,主流心理学对这个名词并不认可,在主流心理学看来,相关的心理现象完全可以用人对自我行为的合理化倾向来解释:当被暴力控制而无法挣脱的时候,被害人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被迫听命于胁迫者,内心感受与行为方式的不统一让被害人感到很痛苦,但为了避免损失又不得不实施非自愿的行为,为了缓解这种精神上的痛苦,被害人只能“说服”自己的大脑改变自己的认知,将自己的行为动机由“被迫”修正为“自愿”,从而给自己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的理由,防止自己的心理痛苦加深;当被释放之后,被害人的意识深处其实是清楚自己在被胁迫期间实施的行为是和自己的真实意愿相背离的,但是有很多人会更重视所实施的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胁迫的前提,或者是在公众的关注下对自己的过错难以启齿,总之他们都需要给自己的行为找一个合理的心理动机,否则他们会被迫沉浸在自己最不愿意承受的痛苦之中。我对心理学只能说是略知皮毛,但在我看来用“自我行为合理化倾向”来解释这种现象要比用内涵不明的斯德哥尔摩综合症指代这种现象合理得多。